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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發布
        2009/3/13 23:58:39
            每平方米首次交付數額為工程造價5%至8%

            近日,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及使用作出規定。《辦法》將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要求,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辦法》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未按《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此外,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另外,《辦法》規定,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和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摘自《中國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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